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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管理思维(1)
思维的表现,其实是管理行为。有什么样的想法,自然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。
我们的管理行为,由于用之日久,反而不容易觉察。加上人在庐山,往往不知庐山真面目。因而引起很多不必要的误解,增加很多沟通、协调的困难。
个案研究学是学习管理的有效方法,但是中国社会,进行起来相当困难。因为我们自己的个案,非常不容易建立。如我们吃的官司败诉等个案。由于我们的习惯,通常“报喜不报忧”个案已经失真,研讨的结果势必产生误导。如果据实编写,则难免有好有坏,于是有些人不高兴,有些人会受伤害,甚至有些人会因而提出抗议,当然后患无穷。不得已退而求其次,拿外国的个案来研讨,尽管费尽心思,结果大都不能切合国情,所以对实际管理的指导用处并不大。
当代中国人的毛病,事实上就是喜欢用西方的观点来观察中国人的行为,以致样样看不惯。但是内心深处,却又存在着某些中国人的牢不可破的观念。看的、想的是一套,做的又是一套,嘴巴上说的好听,实际上办不到。久而久之,口是而心非,口惠而实不至,言行不一更为不幸。
西方重视“二构成一”总是以个体的对立看事物:公司有劳资方的对立,同仁有优劣的对立;企业生存竞争亦有其冲突的对立。
中国人认为,对立固然存在,却也相辅相成“对立存在于统一”“万物同时生长而彼此不相妨害,道理一齐实行而彼此不相违背。”
有公司才有劳资方的存在,彼此应该互信互谅;同仁间有优才显得有劣,有劣也才显得有优,大家应该互助;有同业的竞争,才能力求精进,必须合理合法以谋公平合作。
西方人在管理上“一切依据是非来判断”的科学化行为,对就是对,错就是错,相当简单明了。他们把判断是非的结果,明定为“标准化”(用科学的方法、研究制定事物的标准,并力求切实施行)。为求组织成员共同遵守既定的标准,同时要求符合同一标准起见,于是明定为制度。大家一起履行制度,叫做“制度化”制度是企业组织所有成员一切分工合作的基本规范,是管理的出发点。任何成员,其行为合乎制度的即为“对”的行为,否则便是“错”的行为。前者为组织所欢迎,后者则为组织所不许。
西方的“制衡思想”发展为经由谈判,分出大小或是非。这种行为,其理论基础乃是“个人主义”“谈判”指满足各自的需要而进行的交易“是非”在确立个人的权利与义务,而“制衡”则在维护并增强个人的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