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朱彩璃没想到李缙还会跟她抬杠:“那就走着瞧吧,看她究竟会不会。”
李缙不无担心地问说:“皇上打算怎么帮我试妻啊?”
李缙害怕朱厚熜做出一些极端的事情来,伤害茉莉等人,就算茉莉她们会舍弃他,他也不想她们受到什么伤害。
朱彩璃回答说:“当然是先定你的罪了,不但要将你定为死罪,还要株连三族,但会网开一面,只要她们愿意与你和离(古代离婚制度中的一种,即按照以和为贵的原则,夫妻双方和议后离婚,并不是丈夫单方面休妻),或是主动承认说跟你没有任何关系,便能免遭牵连,不然也要被杀头,大概就是这样了,我从我皇弟那里听说的就这么多了。”
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结构,是以家族为单位的,个人的存在,要以家族的存在为前提,即离开了家族背景,个人的生命意义及生存价值,便被抹煞于无形了,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只不过是家族最高利益下的附属物,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承担,全以家族利益为转移,因此个人的行为,便被赋予了家族的含义,成功或发达,首先是家族的荣耀,这就是所谓的光宗耀祖了,沦丧或犯罪,则意味着家族的耻辱,这也有个词可以形容,那就是家门不幸。
正因为有这样的社会形态,具备了存在的立足点,是以便有了族刑。
什么是族刑呢?就是一人犯罪,特指某些重大犯罪而言,整个家族都有义务要与犯罪者共同承担刑事责任的刑罚制度,即一个人的死罪,能扩展为其整个家族的共同死罪,因为在统治者看来,对一些重大犯罪行为,单纯惩治个人尚不足以达到威慑与防范的目的,于是为了以儆效尤或是斩草除根,家族作为个人的母体,也就相应地成为了杀戮的目标。
族刑主要有两种,即三族和九族,三族者,父族、母族、妻族;九族者,父族四(自己一家,出嫁的姑母及其儿子一家、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、出嫁的女儿及外孙一家)、母族三(外祖父一家、外祖母的娘家、姨母及其儿子一家)、妻族二(岳父的一家、岳母的娘家)。
最极端的,还有十族的特例,在历史上仅有一例,发生在明朝,在明初的时候,燕王朱棣打着清君侧的幌子起兵南下,推翻了惠帝朱允炆,称帝以后,为了向天下正名,欲借明初学界巨擎方孝儒之名,草拟登极之诏,不料方孝儒却拒不合作,朱棣盛怒之下,将方孝孺及其门生数人,连同九族,并而诛之,是有十族之说,当时罹难者达八百余人之多,可谓族刑的登峰造极之作。
但其实族刑,本身却是一种极具任意性的滥刑。
这种任意性一方面表现在对象方面,到底什么样的犯罪适用族刑,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,统治者也不愿制订出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,而是由兴行事,只要统治者认为罪大恶极,必须要大开杀戒的犯罪,都有可能成为族刑的目标。
任意性的另一方面,则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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